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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时隔 25 年迎来大修,多位专家解读 "清税前置" 取消、平台报送义务等核心亮点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09-30 17:57:24点击:11

8 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行税收征管法于 1993 年实施、2001 年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是时隔 25 年的大修,涉及面广、改动幅度大,事关广大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多位财税专家认为,这次修订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在强化征管能力与保障纳税人权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一、立法进程:时隔 25 年的大修进入关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国常会原则通过修订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立法进程中的关键环节,意味着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考虑到本次修订幅度较大 —— 自 2001 年修订至今已逾 25 年,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修订涉及问题多、事关广大市场主体切身利益,草案可能会经过三审才能交付表决。

在施正文看来,与 2001 年相比,当前宏观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形态已由传统的工业经济转向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征管提出新挑战;治税的基础和条件也显著改善,从人工监管迈向数字化、智能化,智慧税务、以数治税成为税收征管的管理基础,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大幅增强,这些都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与之配套。

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 106 条,在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的基础上,新增 16 条、删除 4 条、修改 69 条,修订力度可见一斑。

二、取消 "清税前置":保障纳税人救济权的重大进步

多位专家眼中,本次修订最受瞩目的变化之一,是取消行政复议 "清税前置" 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将 "清税前置" 要求从行政复议转移至行政诉讼,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要求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这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大进步和亮点。" 施正文表示。他分析,原先缴税前置的规定,可能会因为纳税人无力预缴税款而无法申请复议,限制纳税人获得权益救济和保障的渠道,也会导致税务机关的错误执法难以纠正。取消后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助于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增强市场主体经营和发展的信心与预期。

三、"滞纳金" 变 "税款迟纳金":制度设计更趋合理

征求意见稿将税收征管法中的 "滞纳金" 修改为 "税款迟纳金",并新增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规定。施正文认为,这一修改是因为税收征管法中的 "滞纳金" 与行政强制法中的 "滞纳金" 法律性质不同,更名为 "税款迟纳金" 更符合其本质属性。

"新增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规定,使制度更合理,也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施正文说。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他表示有待草案内容公布后才能初步确定,预计这一问题在后续审议中也会充分讨论并形成共识。

四、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数字经济征管的制度补位

健全平台税收征管制度是本次修订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按规定办理其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

施正文认为,平台汇集交易、经营者登记等关键信息,具备协助征管的天然条件,赋予其涉税信息报送、代办纳税申报等义务,有助于从源头加强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能,同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堵塞征管漏洞。

"当然,平台协助义务应合理、适度、可行,在此基础上平台应依法履行征管协助义务,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施正文强调,规范平台税收征管不是为了限制平台经济发展,而是为了促进其健康、规范、可持续地发展,实现线上线下税收公平,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他还透露,未来可能对平台税收征管实施分类管理,以降低平台协助负担、提高协助效果。

五、数字化与权益保护:修订的两条主线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巩固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成果,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则指出,征求意见稿将税收诚信体系建设、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等近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进行固化,并增加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方式的规定,为实践中优化服务举措提供了法律支撑。他举例说,明确电子凭证和电子资料的法律地位,解决了电子凭证入账和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税务总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李志介绍,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机关可以运用涉税大数据评估应纳税额、实施风险应对。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可以将监管力量主要配置于税收风险较高的主体、环节、领域,避免对多数无风险纳税人的不必要打扰,减轻纳税人负担。风险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精确执法。

六、宽严相济:税收处罚体系优化

本次修订还体现了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优化调整了税收处罚责任的设计。征求意见稿与刑法修正案(七)衔接,将 "偷税" 修改为 "逃税",并列举了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具体情形;增加纳税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给予较轻处罚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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