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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和税的角度看,子公司和分公司如何选择?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2-07-15 16:06:53点击:36

     一、引言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当需要设立新公司时,通常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

   二者在法律责任以及税收政策上,存在着差异。本文将从法律和税收的角度,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差异进行分析。

    二、法律责任的不同

   从民商法的角度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当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原则上母公司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则无须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如果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税务处理的不同

   子公司和分公司税务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

   01 增值税的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增值税应当独立申报;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是否须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申报增值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公司所在地不同,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通常情况下应当对增值税独立进行申报。但如果设立在同一县(市),分公司应当与总公司汇总申报增值税。增值税汇总或独立核算,除了会影响到纳税地点,还会影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案例】A公司年销售收入400万,同时A公司设立了一家B分公司,年销售收为300万。如果A公司与B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则汇总后的年销售收入超过了500万,不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但如果A公司与B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二者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02 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应当独立申报;而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不同于增值税,无论与总公司是否在同一县(市),均应当与总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几个税务筹划的思路

   01 总/分公司结构下的增值税纳税地筹划

   对于一些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注册地址一致的行业(如餐饮行业),可以通过分公司实地经营,总公司改变纳税地点的方式对增值税进行筹划。

  【案例】甲公司在S市从事餐饮服务,旗下有多家餐饮门店。S市的F园区有增值税财政奖励政策,而门店注册地无任何优惠政策。甲公司门店可以采取分公司形式,同时将总公司注册在F园区,由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处于同一县(市),分公司的增值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02 盈亏互抵筹划

  由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因此子公司发生的亏损不能抵减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总公司盈利,但预期新设公司在未来较长时间会存在亏损情形,则选择分公司可以使所得税利益最大化。

   但在总/分公司结构下,须关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风险。

   03 所得税优惠政策筹划

  母/子公司结构下,由于二者均为独立法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共享。比如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而子公司除非单独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否则不能享受优惠税率。

   如果变为总/分公司结构,由于总/分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总/分公司取得的所得均可以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新设公司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则母/子公司结构所得税税负更低。

   04 总/分公司结构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移

   总/分公司结构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如果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50%的由总公司分摊,另外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因此可以将总公司设立在低税率地区实现所得税筹划。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总公司在西部地区,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全年税前利润1,000万。该公司只有一家分公司,全年税前利润9,000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

  总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9000)*50%=5,000万,按15%计算企业所得税=5,000×15%=750万

 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

  合计应纳所得税总额为2,000万,总公司和分公司各分摊1,000万就地缴纳。

  五、总结

  子公司和分公司,不仅法律责任不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式也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选择时,不仅仅须要综合考虑法律责任和税负差异的问题,同时,还需结合自身的业务模式、战略发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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