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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涉税优惠政策解读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3-02-01 16:46:21点击:30

  2022年最振奋人心的事情是战胜疫情,解除封控、回归市场自由。众多企业经受疫情的磨难,挺过了难关,3年时光也让很多企业不堪重负倒下了。疫情导致破产重整企业越来越多,破产重整企业的税费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其不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更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涅槃重生、东山再起。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企业在破产重整中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和解读。

   一、破产重整企业涉税法规规定

     税费征收在我国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征管体系。从税收立法机关来分,有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税收地方规章、以及各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税法的基职能作用分类,又分为税收实体法(如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特定目的税)、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又分为海关系统和税务系统征收。从税收收入划分,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

     但无论如何划分,我国税收立法主要立足于正常经营的企业,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制定专门性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少之又少。税法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破产企业重整的法律法规文件,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或联合制定了涉及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全国性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破产重整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规定

   非正常经营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中并不必然走向破产清算,同样也有重整、和解两条路可以走。

   在破产企业的重整过程中,可以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商业模式,“重整”、“重组”、“改制”,虽然名不同但意相似,故可以适用税法中关于重组和改制的相关法规。这些规定中或多或少涉及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依序探讨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的,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则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则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转股权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资产收购

   收购方股权支付部分的所得暂不纳税。

   非股权支付部分的所得或损失按照全部所得或损失中非股权支付比例计算

   3、合并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合并方可弥补的亏损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按照最长期国债年利率计算之积。

   4、分立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契税优惠政策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分立后,对合并、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破产

   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优惠政策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总结

   破产重整企业的税费处理是非常复杂的工程。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股权结构、日常财税处理有深入的了解,才能结合相关税收法规为企业、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争取最大利益,最终决定企业究竟以何种方式继续存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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