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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税费动态速览: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10-13 19:52:38点击:7

10 月中旬,两项重要税务政策相继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涉及新能源汽车和电子烟设备装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实现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全国统一。本期新闻动态为您梳理政策要点。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新能源汽车退税率下调至 9%

10 月 1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9 号),明确两项调整:

一是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将新能源汽车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 13% 下调至 9%,具体产品清单见公告附件。二是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同样在附件中列明。

公告同时明确两点衔接安排: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这意味着,出口企业需要根据货物实际出口日期适用相应退税率,2027 年 4 月 1 日前出口的新能源汽车仍按 13% 退税,之后出口的按 9% 执行。对于出口业务周期较长的企业,应关注在手订单的出口进度安排,合理规划报关时间,避免因政策切换产生预期偏差。

二、调整背景与行业影响:从 "普惠支持" 走向 "精准调节"

新能源汽车出口退税率下调 4 个百分点,电子烟设备装置取消出口退税,这两项调整的行业指向十分清晰。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已进入规模化发展新阶段,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出口退税政策相应从 "普惠支持" 转向 "精准调节",引导产业在保持竞争力的同时,更多依靠产品力和品牌力参与国际竞争。

对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则延续了近年来对相关产品从严监管的导向,出口环节税收支持力度相应收缩。相关出口企业需要重新测算产品成本结构和价格竞争力,评估政策调整对海外市场布局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出口消费税政策保持不变,显示此次调整聚焦增值税出口退税环节,政策边界清晰,企业可以据此精准测算税负变化。

三、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 月 1 日起施行

与出口退税调整几乎同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税务总局指导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全国六大区域税务部门分别制定了区域内统一的裁量基准。此次发布全国统一的裁量基准,旨在解决区域间执法标准差异问题,推进全国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裁量基准》总体上将税务违法行为划分为 "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 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涵盖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费)款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管理、发票及票证管理、税务纳税担保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涉税信息报送等 9 类 66 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裁量基准》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裁量权的细化与量化,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四、"轻微不罚" 与 "首违不罚":执法温度与力度统一

此次发布的另一大亮点,是《税务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 事项清单》。2021 年,税务总局分两批明确了 14 项税务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事项。此次《裁量基准》除将 14 项 "首违不罚" 事项全部纳入 "轻微" 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外,还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项事项,制定了 "轻微不罚" 清单,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涉税信息报送等多个类型。

《裁量基准》还进一步明确了 "首违" 的界定标准 —— 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首次发生,提升了执法的确定性。

在处罚程序上,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并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重点处罚事项:社保费、逾期未申报与偷税

《裁量基准》对几类重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值得纳税人关注。

在社保费方面,将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 纳入 "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处罚事项,运用 "欠缴金额 + 费额占比" 双维度分档,与税款征收类处罚逻辑保持一致,既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在逾期未申报方面,将 "责令限期改正情况""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作为裁量因素,运用" 定额 + 幅度 "设置处罚标准,在" 较轻 "和" 一般 "阶次按次定额处罚,在" 较重 "和" 严重 " 阶次设置幅度处罚。

在偷税方面,综合采用 "五年内处罚次数""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比例"3 个量化裁量因素划分 4 个阶次,同时将 "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 作为辅助裁量因素,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处罚倍数。

六、政策衔接与适用提示

根据公告,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全国基准不一致的,按照全国基准执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新基准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这意味着,对于此前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如果新的裁量基准处罚更轻,纳税人可以主张适用新基准,体现了 "从旧兼从轻" 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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