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立施视界

10 月税费动态速览:白酒 "一品一码" 试点正式落地,本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26 日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10-12 19:29:26点击:7

国庆假期刚过,10 月多项税费动态值得企业和纳税人关注。本月最受瞩目的一项新政,是湖南、江苏、陕西三省启动的白酒 "一品一码" 管理试点于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受国庆假期影响,10 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26 日;下月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新申报表也将启用。本期新闻动态为您梳理。

一、白酒 "一品一码" 试点落地:三省白酒企业迎来数字化大考

8 月底,湖南、江苏、陕西三省税务局联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陆续发布公告,在白酒行业启动 "一品一码"(即 "一品式")管理试点,覆盖三省涉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全部白酒生产企业。

根据安排,试点纳税人须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就其目前在产在售的全部白酒产品赋予编码,实行 "一品一码" 管理;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试点纳税人及其关联销售单位销售白酒,必须使用编码信息开具带有 "白酒" 标签的数字化电子发票。

这意味着,从本月起,三省白酒生产企业每一款在售产品的身份信息、销售数据、开票信息将实现全链条贯通,"一码打通" 生产、开票、核价全环节。

二、两种赋码路径,开票自动带出产品信息

试点纳税人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两种赋码方式。一种是采用商品条码赋码:对于可取得商品条码的白酒产品(如预包装白酒),试点纳税人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选择 "税务 ' 一品式 ' 试点产品" 分类,规范填写白酒商品信息并提交,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通过后获取产品数字标识。

另一种是采用税收编码赋码:对于不便使用或无法取得商品条码的白酒产品(如散装白酒),试点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 "开票信息维护 — 白酒产品编码申请" 模块填写商品信息,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赋码。

在开票环节,试点纳税人及其关联销售单位应当在开票时选择 "白酒" 特定业务,输入商品条码或税收编码后,系统自动带出该白酒产品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等信息,填写数量、金额后即可开具带有 "白酒" 标签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乐企平台开票的企业,也可申请开通乐企数字化电子发票(商品条码)开票能力后按同样方式开票。

三、核价流程线上化: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更透明

试点还同步优化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流程。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 "税务数字账户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 模块,在线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规范填写需核价白酒产品在出厂环节、对外销售环节的销售收入、数量、价格等信息。税务机关核价完成后,企业可通过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结果查询" 模块查看核价结果。

税务部门表示,试点工作聚焦白酒生产企业产品管理、发票开具、核定计税价格管理等关键环节,通过规范白酒发票开具,应用白酒产品智能核价和风险预警功能,逐步验证相关功能的适用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奠定基础。

四、政策脉络:白酒消费税监管全面升级

此次试点并非孤立的政策动作,而是白酒消费税数字化监管链条中的一环。今年 6 月 1 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已正式施行,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增设《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从申报端强化白酒生产企业与关联销售单位的信息归集。

从申报表调整到 "一品一码" 试点,白酒消费税的监管思路清晰可见:以数字化手段打通产品信息、开票信息、价格信息,让每一瓶酒的 "身份" 可追溯、价格可比对。行业分析人士指出,这一变化将显著压缩白酒销售环节通过关联交易、价格拆分等方式调节计税价格的空间,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将更加透明规范,白酒行业也由此进入全链数字化管理的新阶段。

五、征期提醒:10 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26 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2026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因 10 月 1 日至 7 日放假 7 天,2026 年 10 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10 月 26 日。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本月顺延幅度较大,纳税申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截止日期均为 10 月 26 日。多地税务部门已发布 10 月税费征缴温馨提醒,请各企业及用人单位合理安排时间,按时足额完成申报缴费,避免因逾期产生滞纳金和信用影响。

另外,11 月 15 日为星期日,当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11 月 16 日,也请纳税人提前做好安排。

六、前瞻:11 月起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新申报表启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将启用新的申报表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 年第 28 号公告),明确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等符合规定应税交易价款时,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新申报表将自 11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涉及相关业务的境内单位应提前熟悉申报表填报要求,做好系统衔接准备。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01709123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1-56858166

二维码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