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私人账户公用的后果
2019年11月,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通过“公账私入”手段隐匿企业销售收入的偷税案件。先前该局接到举报,称宁波L商贸公司在销售布料时利用私人账号收取货款,存在匿报销售收入的嫌疑。
检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L公司是一家“两头在外”的皮包公司:该公司虽然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但购销业务的实际交易对象在外地。检查人员告诉记者,L公司销售业务量和流动性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在税收征管上存在难点和风险点。通过进一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L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个人银行账户有10多个,且资金流动异常。有几笔整数的大额资金是同一汇款人所汇,且时间异常集中。
最终L公司负责人承认长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来接收货款,而这部分收入从未计入公司账目、未申报纳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并处罚款100余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个人账户收公款的严重后果主要有:
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个人账户长期或多次收取公司销售收入,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公司面临债权人追债时,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导致该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偷税被查,除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就是范冰冰案。范冰冰作为如日中天的当红女星,以逃税被查,最终缴税2.55亿、滞纳金0.33亿、罚款5.96亿,共计8.83亿。税款金额远远低于罚款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收款个人(不仅限于股东)面临刑事责任
1、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就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如果公司人员个人收取款项并不是挪用,一直没有返还,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该罪是指公司的人员(包括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大战就把宋喆以职务侵占罪送进了看守所,当然宋喆是否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3、逃税罪,(刑法第201条)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没有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的,就构成逃税罪。范冰冰案中,虽然涉税金额巨大,但范冰冰及时履行了行政处罚,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还有一个很大的风险,是很多股东和公司都始料不及的,那就是收款人账户收取的款项被离婚分割的风险。
试想一下,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又不能证明属于公司资产,那就属于个人资产。如果这些款项正好是在婚后转入个人帐户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离婚完全可以主张分割。
2018年1月5日,媒体曝光了一个案例,湖北省一公司老总兼股东李某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415万元货款,存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他没有料到的是,这一避税行为会给他带来大麻烦。
离婚诉讼时,女方提出要求对该款项进行分割。李某想要主张该款项并非个人财产,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公司的应收货款。如果李某能举出这样的证据,那么面临的就是税务机关的稽查。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这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给女方一半即207.5万元。李某尚属于公司的股东,如果用来代收款项的账户是公司财务或者普通员工的账户呢,那恐怕麻烦就更大了。
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些股东经所谓高人指点,将个人账户收取的公司应收款作为借款,与公司签一份借款合同,以为这样就能避免上述风险。但是这招有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作为公司借款而且未在年度终了归还,那么股东个人对于收取的款项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判决书对税务机关这一征税依据也予以了肯定。
如果股东个人未依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则该股东个人也构成逃税罪。
《中国税务报》也刊载过一篇企业通过私人账户发工资最终导致被处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文章。
宁波市税务机关对M设计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两份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其中一份在账册和报表上都没有记载。检查人员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调查并查明,该企业通过9张个人银行卡累计发放工资、奖金达3000多万元。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为隐瞒收入和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最终,宁波市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费1845.72万元、加收滞纳金134.79万元、罚款705.71万元(共计2686.22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
企业为什么会选择用私人账户发工资呢?还是为了降低税费负担。但用这种方式真能达到减税降负的目的吗?答案显而易见,不但不能,反而会影响企业发展,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这种避税的方式本质上是违法的。
私人账户发工资是怎么操作的?
常见的方式为:假设某员工的月工资为10000元,A企业在发工资时对员工工资进行拆分,其中3000元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其余7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者通过股东、财务等其他可控人员的私人账户发放。
企业为什么要选择私人账户发工资?
企业为什么选择私人账户发工资呢?一般有三个原因:
1.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减少社保费支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保,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现实中,许多单位都以按照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为了形式上的合法,许多企业采用了私人账户发工资的形式,从而达到降低社保缴费负担的目的。
2.降低打卡工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少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增加员工举证的难度,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工资。
3.降低高收入员工个税,提高员工到手工资,“高薪“留人。许多员工对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习以为常,也对以个税起征点做工资司空见惯,企业以私人账户发工资,既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降低社保负担,员工到手工资多,也会很开心,实在是“双赢”。
纳税申报的大数据时代,员工面临的两难抉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收入较高的人员,如果单位采用私人账户发工资,明显属于“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情形,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员工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面临两种选择:
1.根据实际工资进行纳税申报;
2.根据企业打卡工资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员工如实申报个人月工资为10000元,因单位申报该员工月工资为3000元,税务系统对数据进行对比,会自动预警:
税务机关会根据系统预警,对企业纳税情况展开全面稽查。
如员工接受企业辅导,按照打卡工资3000元进行申报,一旦有一个员工按10000元如实申报,税务局进行全面稽查时,未如实申报的员工就会遭受牵连。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将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在重视信用建设的今天,一旦个人信用受损,将会极大影响个人的生活。
如何选择申报金额,对用工来说,是一件两难的事。
私人账户发工资企业的巨大风险
1. 员工举报。新个税法实施之前,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员工的杀手锏,这类案件大多时候企业都会败诉。新个税法实施之后,用私人账户发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又多了一把杀手锏:向税务机关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纳税。
2. 税务稽查。员工举报并提供初步证据后,企业面临全面的税务稽查。股东个人掏腰包为员工发工资的可能性很小,那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收入从哪里来?是隐瞒收入所得,还是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所得?税务机关以此开展全面稽查,企业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的风险。
3. 行政处罚。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属于隐瞒收入所得,那么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如下: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刑事处罚。如果企业私人账户发工资的资金来源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的资金,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如下刑事处罚:
如果是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的资金,则涉嫌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联合惩戒。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将对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了联合惩戒的机制。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28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出境、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土地供应、发行债券等,真正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法律顾问服务中心提醒,希望各位企业家们不要被存在法律风险的利益蒙蔽双眼。合法降低税负的方法有很多,通过“私人账户收公款”来“避税”绝非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