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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新政:5 年分期纳税落地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10-21 00:17:12点击:4

为支持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两大国家战略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所得税处理新规 —— 符合条件的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新规速递为您解读政策要点。

一、政策背景:从 "研发加计扣除" 到 "资产交换分期",政策支持再加码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产业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此前,四部门已通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023 年第 44 号公告,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20%)等方式支持两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此次发布的《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3 号),将支持链条延伸至资产重组环节: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两类企业以设备、技术、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置换时,因交换产生的应税所得可以分 5 年递延缴税,有效缓解资产重组当期的现金流压力,降低产业整合的资金门槛。

二、核心规则:所得分期确认,损失不得分期

政策的核心安排是 "所得分期、损失不分期"。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应按现行规定一次性处理。

在所得计算上,发生交换的双方企业,应以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在适用范围上,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果交换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则双方均可享受分期纳税优惠。

三、适用主体与资格认定:参照 44 号公告清单管理

政策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 年第 44 号)规定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从管理方式看,按照 44 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3 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相关企业在适用政策前,应确认自身是否在可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内。

四、边界情形:混合交易与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政策对两类边界情形作了明确限定。

一是混合交易的处理。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交换所得可按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企业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应区分对价形式分别处理。

二是 5 年内转让或注销的处理。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 5 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5 年内注销的,同样应停止执行分期政策,就未确认所得在注销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这一 "加速到期" 规则,要求企业在享受分期优惠的同时,对后续资产处置和经营存续安排保持前瞻规划。

五、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选择

公告同时明确了与既有政策的衔接关系。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116 号)、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101 号)执行。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相关规定(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对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的交换业务,企业享有政策选择权,但选择具有终局性,建议企业在专业测算基础上审慎作出决策。

六、执行期间与操作提示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执行。企业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分期纳税政策未满 5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5 年期满,政策衔接安排体现了对长期资产规划的包容性。

对企业而言,有三点操作提示:一是确认资格,两类企业应先对照 44 号公告及相关清单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条件;二是规划交易,在交换方案中区分非货币性与货币性对价,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以充分享受分期政策;三是管理后续,建立资产台账,跟踪 5 年内资产转让、注销等触发加速的情形,避免因规划失当产生补税压力。


温馨提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税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衔接、跨年度分期确认等多重环节,建议相关企业在交易方案确定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并结合自身资产规划审慎选择适用政策,确保税务处理合规、优惠享受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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