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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多项税收新政密集出台:银税互动全面升级、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落地、跨境运输首份行业指引发布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08-12 16:36:53点击:4

2026年8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银税互动合作、规范消费税征管、优化跨境税收服务等领域密集推出多项新政。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深化“银税互动”通知,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正式落地,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细则同步施行。一系列新规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一、“银税互动”全面升级:数据直连、“总对总”合作、区块链技术探索

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6〕19号),从完善合作方式、深化数据应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三个维度对“银税互动”进行全面升级

优化银税合作机制。 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情况,在签约前为税务部门提供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优化数据直连模式。 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各省税务局和银行应按照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现有“银税互动”数据直连链路的升级改造

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 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试点方式与税务部门探索开展“总对总”方式合作。由税务总局或税务总局授权并指导银行总行所在地的省税务局,与银行总行签订合作协议,对接该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银税互动”业务

深化数据应用与风险防控。 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税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开票经济”的异常企业信息,阻断问题企业通过对开、环开骗取贷款行为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银行要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各自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授权时限提供数据信息。企业申请“银税互动”相关贷款时,银行应充分告知其服务内容、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由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

实务提示: 新规进一步推动纳税缴费信用转化为融资优势。诚信纳税企业可通过“银税互动”获得更便捷的融资服务。企业申请相关贷款时,应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在自愿基础上签署授权书。

二、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发布:9月1日起施行

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票开具要求。 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税款抵扣规则。 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发票和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台账管理要求。 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要求。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政策衔接提示: 电池消费税的恢复征收此前已由《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作出规定。此次16号公告是征管层面的配套细则,明确了发票开具、税款抵扣、台账管理、减免税申报等具体操作规范。电池生产企业应确保发票开具时正确选择“电池”类编码,建立规范的税款抵扣台账,并提前取得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三、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发布:国际运输行业迎来“合规导航图”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为从事国际航海、航空、陆路等跨境运输行业的经营主体提供全链条、标准化、可落地的涉税合规参考

指引分为“引进来篇”和“走出去篇”,区分各类运输方式,围绕“该不该缴税、缴什么税、缴多少税、怎么缴税”,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税收入、税款计算、税收优惠、协定待遇、办税流程、涉税风险提示等8个维度系统梳理相关涉税事项。同时,通过编译公开涉税案例以案释法,直观提示跨境经营税务风险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今国际运输业态持续丰富,跨境物流往来日益频繁。出台指引是税务部门深耕细分行业、提升专业化跨境税费服务的创新实践。目前,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查阅获取指引

四、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细则同步施行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这是我国首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公告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装入环节申报。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续环节申报。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新规最核心的条款之一——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申报纳税。

终止与身份变动申报。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 申报时需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附报离岸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清单、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实务提示: 新规将离岸信托的装入、存续、退出、身份变动全生命周期纳入征税管理。纳税人应尽快梳理离岸信托的设立及运营情况,准确识别纳税义务,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

五、重点动态速览

综合8月中旬税收领域各项动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全面升级。 新规明确了数据专线直连、“总对总”合作模式、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探索等方向,进一步推动纳税缴费信用转化为融资优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二是电池消费税征管规则全面落地。 16号公告明确了发票开具、税款抵扣、台账管理、减免税申报等全流程操作规范,自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需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对接和台账建立。

三是跨境税收服务进入“行业化”新阶段。 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的发布,标志着“税路通”跨境税收知识产品体系从通用型问答走向细分行业场景化服务

四是离岸信托个税征管首次建立系统性框架。 15号公告明确了装入、存续、退出、身份变动各环节的纳税义务和申报时限,填补了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的制度空白

五是8月申报纳税期限已顺延至8月1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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