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上旬多项税收新规密集落地: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出台、离岸信托个税征管全面规范、能源资源行业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
2026年8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在消费税征管、个人所得税管理、财产行为税优化、跨境税收服务等领域密集推出多项新政。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正式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全面规范,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迎来调整,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落地,银税互动合作进一步深化。一系列新规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和更规范的征管框架。
一、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发布:9月1日起施行,明确抵扣、台账、减免全流程规范
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票开具要求。 公告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税款抵扣规则。 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发票和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台账管理要求。 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要求。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政策衔接提示: 电池消费税的恢复征收此前已由《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作出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对锂离子蓄电池等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此次16号公告是征管层面的配套细则。电池生产企业应确保发票开具时正确选择“电池”类编码,建立规范的税款抵扣台账,并提前取得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二、离岸信托个税征管全面规范:首次建立系统性征管框架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这是我国首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公告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装入环节申报。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续环节申报。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新规最核心的条款之一——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申报纳税。
终止与身份变动申报。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 申报时需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附报离岸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清单、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实务提示: 新规将离岸信托的装入、存续、退出、身份变动全生命周期纳入征税管理。纳税人应尽快梳理离岸信托的设立及运营情况,准确识别纳税义务,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
三、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9月1日起减半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过渡期安排。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步废止。
免征范围明确。 公告同时明确了多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用地类型,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及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含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火电厂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及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矿山企业、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提示: 此次调整涉及电力等行业长期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给予了一年减半征收的过渡期(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之后恢复全额征收。相关能源企业应关注政策时间节点,提前做好税负测算和财务安排。
四、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发布:国际运输行业迎来“合规导航图”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为从事国际航海、航空、陆路等跨境运输行业的经营主体提供全链条、标准化、可落地的涉税合规参考,“税路通”跨境税收知识产品体系实现再扩容。
指引分为“引进来篇”和“走出去篇”,区分各类运输方式,围绕“该不该缴税、缴什么税、缴多少税、怎么缴税”,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税收入、税款计算、税收优惠、协定待遇、办税流程、涉税风险提示等8个维度系统梳理相关涉税事项。同时,通过编译公开涉税案例以案释法,直观提示跨境经营税务风险。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指引是税务部门深耕细分行业、提升专业化跨境税费服务的创新实践。目前,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查阅获取。
五、“银税互动”合作进一步深化:数据直连、总对总合作、区块链技术探索
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6〕19号)。
优化合作机制。 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同时,探索开展“总对总”方式合作。
深化数据应用。 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化解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
强化风险防控。 税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开票经济”的异常企业信息,阻断问题企业通过对开、环开骗取贷款行为。税务部门、银行要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提供数据信息。
六、重点动态速览
综合8月上旬税收领域各项动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电池消费税征管规则全面落地。 16号公告明确了发票开具、税款抵扣、台账管理、减免税申报等全流程操作规范,自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需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对接和台账建立。
二是离岸信托个税征管首次建立系统性框架。 15号公告明确了装入、存续、退出、身份变动各环节的纳税义务和申报时限,填补了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的制度空白。
三是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迎来调整。 22号公告对电力等行业长期享受的减免政策进行优化,设置一年减半征收过渡期后恢复全额征收。
四是跨境税收服务进入“行业化”新阶段。 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的发布,标志着“税路通”跨境税收知识产品体系从通用型问答走向细分行业场景化服务。
五是“银税互动”合作持续深化。 新规明确了数据直连、总对总合作、区块链技术探索等方向,进一步推动纳税缴费信用转化为融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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