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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7月税收新规盘点:反向开票个税减征、换购住房退税延续、税务检查文书全面修订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06-29 15:26:08点击:12

2026年6月至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个人所得税征管、税务执法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等多个领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新规,多项政策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系统梳理近期发布的主要税收新规,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政策指引。

一、反向开票个税减征新规:报废产品出售者预缴率大幅降低

202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核心变化: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政策背景与意义: 此项调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的具体举措。此前,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统一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规对年销售额6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半预缴(从0.5%降至0.25%),有效降低了自然人出售者的预缴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活力,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其他征管规定: 除预缴率调整外,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二、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延续:2027年底前均可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周期延长至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条件: 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衔接: 政策适用条件、退税计算方式、申报办理流程全部沿用此前征管口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实务提示: 出售与新购住房须为同一城市,出售与购房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出售与新购住房须为同一产权人(或之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完成新购住房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检查类执法文书全面修订: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式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进行修订

修订重点:

一是新增3种检查类文书。 新增《税务检查审批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3种文书,用于税务稽查以外情形的事前审批及检查情况记录。审批前置原则的确立,使税务检查的启动更加规范有序。

二是修改7种税务执法文书。 重点修改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新增材料清单、检查方式、地点、频次、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事项中补充申请回避和投诉举报内容

三是社保费检查纳入统一体系。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与税务检查文书同步,社保费检查全面套用税收执法的程序和标准,使用同格式、同内容、同审批程序的执法文书。这一变化意味着社保费征管的执法标准与税收执法全面对齐,企业面临的社保合规要求与税务合规要求趋于一体化。

旧版文书废止: 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25年第13号)等文件中对应的旧版文书附件

四、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备案表单从5张简并为1张

2026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变化:

一是备案表单大幅精简。 将原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

二是备案变更要求优化。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原则上应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但对存在特定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税款

三是退(免)税办法的灵活性增强。 新规明确,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这意味着外贸企业也有可能适用免抵退税,打破了以往“免抵退税只有生产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只有外贸企业适用”的惯性认知

废止旧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五、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增值税征管事项明确

为配合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起征点征管规则作出系统性优化

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明确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赋予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当客户要求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就该笔交易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而其他交易仍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六、新规速览与合规提示

综合近期发布的各项新规,2026年6至7月税收政策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减负导向更加明确。 反向开票个税预缴率减半政策(60万元以下部分从0.5%降至0.25%),有效降低了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预缴负担,有利于激发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活力。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持续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是执法规范持续深化。 税务检查类执法文书的全面修订,将“凡检查必审批”原则落到实处,检查频次上限管理、检查方式透明化等制度设计,让企业对税务检查有了更加可预期的制度框架

三是管理流程不断优化。 出口退(免)税备案从5张表单简并为1张,备案变更和退(免)税办法变更的灵活性增强,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税务专家提醒广大纳税人: 反向开票个税减征新规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应及时了解新政策,确保合规享受减征优惠;换购住房退税政策适用期限已明确,有换房计划的纳税人应注意在出售住房后1年内完成新购住房并及时申请退税;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版已施行,企业应了解新文书体系下的检查审批流程和自身权益保障内容,积极配合税务检查的同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口企业应按照新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注意备案变更的30天时限要求。

在“以数治税”深入推进和税收法治化持续提升的背景下,主动了解新规、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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