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增值税法配套政策:销售额计算口径新规与特定应税交易处理指南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完成从“暂行条例”到“国家法律”的历史性跨越。为保障新法有效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至2月密集发布了多项配套政策文件,其中《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对八类特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计算规则作出了系统性规范。本文结合最新官方公告与权威解读,为企业梳理2026年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口径的核心变化与合规要点。
一、政策背景: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配套征管优化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定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作出规定。为落实这一授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销售额计算的一般规则进行了细化,而2026年第11号公告则针对八类特定应税交易,明确了差额计税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
此次调整的核心原则是:在保持现行差额计税政策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和计算口径,增强税收制度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清晰的税务处理指引。
二、八类特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计算规则
根据2026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八类特定应税交易,可以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基金、期货、期权、权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经纪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承运方是指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纳税人应建立台账,准确记录土地价款的支付和扣除情况。
三、差额计税的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一)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
纳税人发生差额计税应税交易,扣除相关价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具体包括: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差额计税应税交易,用于扣除的价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重复抵扣,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将扣除价款的部分与应税收入部分分别处理,应税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价款部分开具普通发票。
(三)差额计税与起征点的适用衔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这意味着,差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是否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时,应当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为准。
四、一般销售额计算规则与特殊情形的处理
除上述八类特定应税交易外,纳税人发生其他应税交易,应当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价外费用的范围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无最近时期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无上述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面对2026年增值税法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地,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适用差额计税。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对照2026年第11号公告的八类特定应税交易范围,准确判断是否适用差额计税政策。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业务,应当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规范管理扣除凭证。 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扣除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扣除款项均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撑。对于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签收单据;对于向政府支付款项的,应当取得财政票据。
第三,正确开具发票。 差额计税业务中,用于扣除的价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当在发票开具系统中进行正确设置,确保应税收入部分开具专用发票,扣除价款部分开具普通发票。
第四,准确适用起征点标准。 差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避免因计算口径错误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第五,关注后续配套政策。 2026年是增值税法施行的元年,相关配套政策和征管措施仍在不断完善中。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等具体操作办法。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的官方解读,及时调整自身税务处理。
六、结语
2026年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口径新规的落地,是增值税法配套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明确八类特定应税交易的差额计税规则、规范扣除凭证管理、细化发票开具要求,新规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税收制度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
对企业而言,准确把握销售额计算口径,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也是优化税务管理、防范合规风险的关键。建议企业以此为契机,全面审视自身税务管理体系,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在新的税收法治环境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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