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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林秀敏 发布时间:2019-11-29 12:52:15点击:22

税晚交了,少交了,怎么办?!不慌,纳税信用修复的具体细则出来了!!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下表。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失信扣分分值

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

30日内纠正

30日后本年纠正

30日后次年纠正

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010101

5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

1

2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010102

5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

1

3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010103

3

2.4

1.2

0.6

4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010304

3

2.4

1.2

0.6

5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010501

3

2.4

1.2

0.6

6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10502

3

2.4

1.2

0.6

7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010503

3

2.4

1.2

0.6

8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010504

3

2.4

1.2

0.6

9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010505

5

4

2

1

10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020101

5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

1

11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020201

11

8.8

4.4

2.2

12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020202

3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1.2

0.6

13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020301

11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其他的加8.8分

4.4

2.2

14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020302

3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1.2

0.6

15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

8.8

4.4

2.2

16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040103

直接判D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7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050107

直接判D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8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4

直接判D

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9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5

直接判D

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备注: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一),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二)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链接:

附件一:《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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