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立施视界

个人银行账户再被查!公转私、私转私的要小心了!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19-06-14 13:54:40点击:36

各位会计注意,个人账户避税不能再有了,刚刚又爆出两个案例,再次给大家警戒。

0 1用员工个人账户偷税,要查处

一、用员工账户收货款1200余万元 一鞋企5年偷逃税款200多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宣称“跑路”失联,实际控制人迟迟不现身,财务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去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温州一家鞋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并附上了近几年经营期间与鞋企员工林某等5人银行个人账户汇款往来的明细记录。

    “据他们交代,用来接收举报人货款的银行卡也是原公司老板邱某要求办的,办好后就被邱某拿走使用了。”检查人员介绍,调查中他们还发现,员工林某正是邱某的妻子,她在谈话中承认了举报人的部分货款是通过她的建行户名汇入。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稽查部门目前对该鞋企做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计补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0 2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款虽自查补税仍应按偷税处罚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8)苏8602行初273号

        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4日作出宁国税稽罚[201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违法事实为原告德嘉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出租自有房产,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部分承租户租金并开具收条,租金收入不入账,少申报租金收入合计18883287.52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为原告构成偷税,鉴于原告在被告立案检查之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税务违法行为,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原告处以偷税金额3761308.31元0.8倍的罚款3009046.65元。

       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被告检查,发现原告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租金收入合计18883287.52元未入账,系通过原告员工(程允中、梁嘉宁、梁铁、朱莉)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亦未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纳税申报中予以申报、纳税。

       经被告调查,2017年5月19日,嘉创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原员工米兰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说明租金转入朱莉个人账户。石城公证处向被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发票及情况说明,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富琅公司向被告提交了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情况说明等材料,说明租金通过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爱康网向被告提交顾问协议、银行凭证及情况说明,说明其支付的租金部分通过顾问费的形式支付给程允中个人。

      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本案中,被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2010年-2014年期间出租自有房产存在故意欺骗和隐瞒应纳税收入,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被告将原告定性为偷税并无不当。

0 3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办法中明确指出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        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的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 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 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 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 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 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 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 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 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 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 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 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以上所说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0 4以下情况要小心

       ①老用现金交易,而且数额、频率及用途都跟你正常经营情况不相符。

       一个小公司,总有和企业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不符的收支,明明是卖日用百货的,怎么会动不动就有几百万几千万的流水?

       ②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例如:明明做餐饮的,天天收到钢铁公司的大额转账,再往影视娱乐公司转。

       ③股东或者法人或者其他不明个人,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今天给某总转100万,明天又给他转200万,过了两天他转回来500万,这能不引起别人注意吗?

       ④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这个公司都废了好久了,前段时间突然复活,而且没什么业务,却有大额转账进入,这能不引起注意吗?

0 5今天起这三种企业要注意了

一、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这种企业说实话,三年长亏不倒的话,必有隐情。其实税务稽查人员去企业一看就能明白,企业规模和发展势头还不错,员工也很积极,就是账面亏损,这种企业很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的可能性。

二、收入与成本严重不匹配!

       企业呼呼的往外出成本费用,就是收入不见增加,钱去哪里了啊?毛利偏低、税负偏低的企业,往往不是偷税就是虚开发票。

账面库存几百万,实际可能都没有了!

       这些纸上富贵看上去很风光,但是经不起税务实地核查,一去库房就可以看出企业的好多库存不知道已经卖了多久了,但是因为老板不让去做计收入,就没有结转成本,就一直虚挂!

三、客户是2c的企业很容易隐匿!

       大家最常见的什么教育培训、餐饮、装修、小超市等这些企业往往客户是个人,个人又不去要发票,这就给偷税创造了良好的土壤。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01709123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400-1020-535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