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与衔接规定
一、有关纳税义务执行口径的最新规定
明确了有关“纳税人”的具体规定情形:
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明确买卖关系中未书立买卖合同的纳税规定: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明确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明确列出三种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包括: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明确终止“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代征业务的相关处理:
《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二、有关税金计算的最新规定
对于书立时未列明金额的合同的处理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明确了有关应税凭证金额变动的规定,特别是有次导致多缴税款的,多缴的部分可向税务局申请退还: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
(1)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2)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发生变更或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1)变更或调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2)变更或调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规定了同一应税凭证涉及多方的计税依据: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明确以外币订立的应税凭证,汇率适用问题: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明确转让股权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明确货物多式联运运费的计税依据:
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三、有关税收优惠的最新规定
对免税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共计46个;
废止的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共计8个;
失效的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共计31个。
上述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详情请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关纳税申报的进一步规定
更新申报表式样: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
式样中增加了“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项,用于在书立时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以实际结算金额及结算日期进行申报。
计征方式的变更,取消按“月”申报,改为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并对各类应税凭证的计征方式进行了具体分类: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以北京为例,根据7月1号最新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目前的执行口径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默认采用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明确涉及境外单位或个人相关纳税申报规则: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