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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关系:理想与方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2 16:18:40点击:31

一、税企关系本质---基于税法的征纳关系

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决定着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基于税法的征纳关系

税企关系的本质,就是基于税法形成的征纳关系。不是基于货物买卖或劳务提供形成的商务关系;也不是基于老乡、同学等形成的人情关系;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可以再从以下三个角度,进一步全面认识作为税企关系本质的征纳关系。

(二)不同于民事关系

基于税法形成的征纳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关系应该平等自愿。但征纳关系是基于税法产生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税务局有征税的法定权力,纳税人有纳税的法定义务,征纳双方既不平等,也不自愿。税务局不能放弃征税的权力,否则就是失职、渎职。纳税人更不能放弃纳税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被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局处于主导地位

征纳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税务局在征纳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尽管征纳双方都有权力和义务,对税务局而言,依法征税的权力在先,纳税服务的义务在后,是先有权力,后有义务。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的义务在先,减税免税的权利在后,是先有义务,后有权利。

(四)双方平等遵守税法

虽然税务局在征纳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税法是征纳双方共同的遵循,税务局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应依法纳税。对纳税人而言,税法既规定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也规定了纳税人依法减免税,依法不纳税的权利。税法既赋予税务局依法征税的权力,也规定了税务局保障纳税人权利的义务。

(五)征纳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曾经问一纳税人,纳税人与税务局是什么关系?

答:猫与耗子的关系。

这种认识,不能说不对,因为看到了双方对立的一面。但不全对,因为没有看到双方统一的一面。征纳关系也是矛盾关系,也是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双方都遵守税法,双方的关系就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如果有一方违法,才是对立的。

征纳双方应该在共同遵守税法的基础上,增加统一性,减少对立性。

二、征管方式变革与法制环境完善对税企关系的影响

尽管纳税是个法律问题,税企关系的本质是基于税法产生的征纳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的本质,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有些时候,给人感觉关系比税法管用,尽管征纳关系是基于税法产生,但可以基于关系修改,主管税局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这种情况,随着税局征管方式变革和法制环境完善,在逐步减少。征纳关系中,税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为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其本质体现,越来越突出。

(一)征管方式变革对税企关系的影响

征管方式的变革,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人工管理到系统管理

以前是人工管理,人为操作的空间,就比较大。现在是系统管理,压缩了人为的空间。以滞纳金为例,以前找找人可能就给免了,但现在系统自动计算,找人就很难管用了。

2、从一对一到一对多

以前纳税人只对着主管的税务所,除非稽查局来稽查。现在税务局内部有多个部门,如大企业部门、风控部门等都在监控纳税人的完税情况。以前的主管税局基本限于税务所这层,现在区局、市局乃至总局,都可以监控到每个纳税人的情况。比如留抵退税,凡是有留抵但没有退还的,即使基层税局出于任务等的考虑,缺乏退税积极性,但上级税局知道每个纳税人的留抵情况,可以督促下级税局及时退税,下级税局也就主动给纳税人打电话,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3、管理范围从点到线再到面

征管手段的进步,税局逐步实现由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转变, 税局对纳税人的管理,也逐步完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转变。

以发票为例,是否有问题,以前限于点的管理,就这张发票论这张发票,后来可以延伸到线,可以继续找开具发票的企业,其进项发票是否有问题,把与问题发票有关的其他环节发票,形成一条发票链,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总可以找出来。在大数据时代,可以对纳税人,从发票、资金、收入、成本、纳税、用水、用电等全方位立体分析,一个地方出现疑点,就可以找到突破口,把问题查清楚。

征管手段的先进,征管方式的变革,使税务局的征管,越来越走上正轨,尽管人为的因素尚不能完全避免,但人为的空间,逐渐被压缩,越来越小。

(二)法制环境变化对税企关系的影响

除征管手段外,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变化,也在推动税企关系走向应有的状态。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不断的强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查处大案要案,完善各种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在不断改善,对推动依法治税,还是发挥很大作用。

三、与税企关系有关的六个误区

不少纳税人在认识税企关系,处理税企关系时,既有认识误区,也有做法误区。简单概括如下:

(一)认知错误:不信税法信关系

出现问题,尤其是涉税分歧,不是先找税法,找专业服务机构,而是先找关系,指望哪位领导一句话,就能把事摆平。一个人一句话就把事摆平的情况,以前确实有,但这种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

因为迷信关系的威力,平时不能主动依法纳税,给自己埋下税收隐患。

(二)缺乏自信:请示税局才踏实

即使税法明确规定由纳税人自行判定的涉税事项,比如享受优惠政策,现在税法都是规定自行判定,申报享受,资料备查。但纳税人缺乏自信,非得去请示税务局。税务局某位领导,哪怕是大厅的一位办事员,说行,心里才踏实。但是被请示的领导,一般说不行,一是因为税法没有赋予税务局这种责任,二是人家更不想承担责任。

思路决定出路,错误的思维方式,经常导致能行的事也不行。

(三)弱者心态:权利意识太淡漠

在与税局发生分歧时,即使感觉缴税冤枉,但因有种弱者心态,不敢依法维权,只好委屈自己,缴纳本可以不缴的税款。

纳税是个法律问题,任何一个税种的税法体系,尤其是基础法规,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减免税的权利,依法纳税,是遵循税法,依法减免税,也是遵循税法。纳税人既要履行义务,也想享受权利。

(四)顾虑太多:担心得罪税务局

不少纳税人之所以权利意识淡漠,不敢依法维权,原因之一是顾虑太多,担心得罪税务局。

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即使税务局被纳税人说服,甚至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也不会得罪税务局,因为都是工作分歧,不是个人恩怨。没有谁会因为与个人利益没有多少关系的工作分歧,去记恨什么人。相反,不打不相识,有些人在交锋中交流,在交流中认可,反而成为朋友。

笔者多次协助客户与税务局、海关等涉税执法机构沟通,也有通过行政复议,让稽查局退回征收的巨额税款和滞纳金的案例,让税局撤回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感觉没有得罪谁,更没有遭到刁难和报复。

(五)心中没底:担心招来税局稽查

面对与税务局的分歧,纳税人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不缴税就转稽查。纳税人担心稽查,因为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其他问题,只好低头认栽,不该缴的税,也给缴了。其实征管与稽查是平行的两条线,即使征管部门真转稽查,稽查是否来查,也是未知数,因为征管部门自己搞不定的事,稽查局一般也没有积极性。另外一点,如果稽查局该来,不会因为你缴这笔税款,就不来,该来还得来。

(六)惯性思维:侥幸心理仍存在

在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的时期,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晚缴税等涉税违规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确实不高。但现在税务局的征管能力,已经极大提高,以前到现场翻个底朝天未必发现的问题,现在不用到现场,通过大数据分析,就可以发现。

不少纳税人遵从意识的提高,远远落后于税务局征管能力的提高,后果是风险不断积累,更频繁地不断爆发。因此,纳税人应改变以往的惯性思维,放弃侥幸心理。

四、维持何种税企关系?如何维持税企关系?

维持何种税企关系,如何维持税企关系,应基于对税企关系本质的认识。

(一)维持何种税企关系?

当然是维持良好的税企关系。

什么是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共同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征纳关系。纳税人依法纳税,尊重税务局依法征税的权力。税务局依法征税,也尊重纳税人依法减免税,依法不纳税的权利。

纳税人不应用委曲求全的心态,用多缴税的方式,去维持所谓良好的税企关系。基于多缴税基础上的税企关系,不是正常的税企关系,更不是良好的税企关系。当然,纳税人更不应指望通过某种关系,实现自己少缴税的图谋。

对税务局而言,税企关系最好的状态,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局依法征税,征纳双方在共同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

税务局违反税法规定,多征税款,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少缴税款,都不是依法纳税,都不是应该追求,应该维持的税企关系。

(二)如何维持税企关系?

由于税企关系是基于税法形成的征纳关系,因此,维持税企关系,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方式,就是依法纳税,既履行义务,又享受权利。

具体又可分为:

依法该缴的税,及时足额缴纳。

依法可以减免的税,及时足额减免税。

依法不在征税范围的事项,比如股息收入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依法不申报。

税法赋予纳税人自行判定的事,自己做主,自己拿不准,就到涉税服务市场,找专业服务机构,不要请示税务局。如果确实需要提前沟通,也不要抱着请示的目的,而是出于对税务局的尊重,提前通报有关情况。

面对税务局没有税法依据的税企分歧,敢于依法维权,不要委屈自己。

当然,如果税务局因为完不成任务,需要纳税人配合时,也不要轻易拒绝,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量力而行,在不多缴税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前缴税,比如通过增值税提前开票,进项税暂不抵扣等相对灵活的方式,协助税务局完成任务,也算是为国家做点贡献。

总之,纳税是个税法问题,征纳双方都依法办事,相互尊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符合税法的税企关系,才是良好的税企关系,应该追求的税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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