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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楼盘税收法律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9 16:24:26点击:36

 随着经济形势高增长到保增长,房地产行业不断出现烂尾停工,无法交房,无法办证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房地产企业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会成为问题楼盘。问题楼盘多会出现欠付工程款,项目停工建设,抵押权无法实现,拖欠税款等一系列的问题。税收债权在破产申请前后的处理,做为破产管理人怎样处理税收债权的刚性兑付,需要我们专题研究。

 一、破产申请日之前的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主要由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组成。

 (一)欠税的内涵、范围

 1.欠税的概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2.欠税常见情形

 (1)纳税人在破产程序前依法正常申报但未缴纳形成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启动稽查程序,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4)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 所欠税款滞纳金的计算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既税款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金额。

 4.清偿顺序

 税款债权具有优先性。“两附加”不属于税款,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开征用于教育的附加费,专款专用,它们的性质属于非税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既然“两附加”不属于税款债权,那么它们应列入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税款滞纳金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做为普通债权确认,破产申请受理后,不予确认。税收罚款一般做为劣后债权处理。

 (二)企业欠税情况下,同时存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符合增值税退税制度时,不适用破产抵销制度

 1.相关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符合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但尚未退还的进项税,可以适用破产抵销制度,不符合退税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款,不属于应退税款。

 2.实务误区

 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与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尚有增值税留抵税款,主动适用破产抵销制度,扣减了税款债权金额。税务局不服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在实践中,存在错误适用破产抵销制度。

 二、破产申请日之后的税收债权

 (一)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支出,新生税款归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相关理论指导

 破产程序中新生应缴税款应当享有“超级优先权”的清偿顺位,并且应当区分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与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应缴税款两种类型,相应纳入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实务案例

 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和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拍卖方式处理破产财产土地及附着物,该破产财产已实际交付,依据上述税法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税费,该税费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变价处理破产财产的费用,即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排在清偿顺序之前应优先清偿。

 (二)纳税期间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纳税期间为宣告破产之日到清算完毕之日作为清算期间;在重整程序中,税法视为正常经营企业,按期预缴和汇算清缴。

 (三)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有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多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形式对于税收优惠事项作出规定。

 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相关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破产清算程序中,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政策解读:由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自主决定减免。那么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该税款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减免。

 2.契税

 (1)相关公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7号公告:

  ①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③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政策解读:

 ①此处的债权人不限于原债权人,包括债权转让形成的继受债权人;

 ②接受抵债房屋、土地,仅限于抵偿债务的部分,不包括补差价部分;

 ③安置职工名单以哪个时间节点为准,公告中未明确。笔者认为,应以公示的职工名单,而不是申请享受契税减免时的在册职工为准。理由如下:①职工名单已公示,职工人数相对确定,只需扣减正常离退休职工。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职工只出不进,操作性更强。

 3.个人所得税

 职工债权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一次性安置费”仅限于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不包括各类民营企业职工。

 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问题楼盘发生纳税义务时,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目前税法未明确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税务处理。

 三、相关处理建议

 (一)建议废除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优先权

 税收债权的保障措施众多,因此再赋予税收优先权并无必要。税务机关拥有行政执法权,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当纳税人在税收债权发生恶意设定担保物权,以逃避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保全措施加以保护,特别是《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立了撤销权制度以保证债务的公平清偿。

 (二)出台针对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直接涉及企业破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大多是针对企业重组,改制给予的优惠,或是针对个别破产项目给予的税收优惠。目前,出台的政策文件规范级别低,优惠力度整体偏低,受惠范围有限。国家应当“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多出台一些针对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

 (三)分期缴纳税款的建议

 县级税务机关没有减免税或同意分期缴纳税款的权限,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款必须按期缴纳,因而不同意分期偿付税款。重整程序中,因为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而申请重整,重整计划对税收债权并不是没有偿付计划,只不过是分期偿付,而税务机关却要求全额偿付所欠税款,如果不偿付,则不同意重整方案,这样不利于重整计划方案的通过。

 问题楼盘涉及购房户子女落户上学、房屋交易继承,涉及在建工程抵押,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款优先权,还有开发商拖欠税务机关的税款,复建中销售楼盘新发生的税收债权,各个债权人的利益都需要维护,每个债权人都需要公平清偿。做为税收债权的法定性,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减免。这就需要在问题楼盘的处置过程,统筹考虑各个债权的受偿要求,公平各个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冲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楼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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