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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显名股东应警惕的税务法律风险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3-02-22 16:03:47点击:49

 前言

 实务中,隐名股东的商事设置屡见不鲜。在部分情况下,隐名股东可能采取指定第三人受让或隐名变显名的方式退出、进入实际持有股权的公司,然如此的操作方式可能伴随着税务风险。

 01 相关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曾公布过一起《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一、事实认定

 2011年3月,广西T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深圳市B有限地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T公司原股东陈某(持股60%)、唐某(持股40%)将所持有的T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及其指定方杨某,转让后的持股比例为:B公司持股比例95%,杨某持股比例5%。

 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陈某实际持股30%为代李某(隐名股东)持有。罗某(隐名股东)40%股权由唐某代持。

 股权转让款分两期支付:2011年4月14日B公司向陈某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共计23000000元,陈某收到款项后,按原持股比例向罗某分配9200000元。

 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因股权转让的效力、金额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故余款一直未付。经(2018)粤03民终19043号判决,最终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有效,股权转让金额共计53000000元,B公司仍需向罗某支付12000000元。

 二、法律关系认定

 1.确认实际纳税义务人

 罗某转让T公司股权给B公司及杨某,B公司向罗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完成了工商的股权变更登记,作为股权实际转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罗某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确认扣缴义务人

 B公司及杨某作为股权受让方及所得支付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确认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以其实际收到的9200000元及(2018)粤03民终19043号终审判决确定的12000000元计算所得。共计21200000元。依据国税6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收入并不要求客观上已经实现,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即可视为股权转让对价。

 (2)股权转让原值:根据财务报表、工商信息显示“唐某-实缴出资额”为400万元,持股比例40%,因此认定罗某的股权原值为4000000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罗某转让股权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200000-4000000)×20%=3440000.00元。

 02 法律分析及比对

 本案是典型的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指定第三人的案例,但是最终税务机关以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纳税主体,这使得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变更时将产生直接的纳税义务。

 虽然如此,但以显名股东的角度而言,似乎可以就此免去纳税义务的认定。事实上,本案例并非实务中的唯一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以下简称《复函》)中对该问题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

 (一)关于显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二)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1.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

 就结论而言,前述案例似乎更加合乎实质课税的要求,并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中也明确,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转让,“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但由于第39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有限,无法直接推倒税法结论的产生。

 03 总结及提示

 综上可见,就隐名、显名股东间的实际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将可能因为执法口径的不同而存在认识偏差。为此,不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在设置公司股权代持时应当未雨绸缪就税负问题提前做安排。

 提示:

 1.在签署有关股权代持协议时,在代持协议中应当明确应股权转让或是隐名股东显名时可能产生的税负承担。

 2.关于设置隐名、显名股东时尽可能地考虑免税政策。如国税67号文关于合理理由的认定,如特定亲属关系或符合要求的股权激励等。

 3.原则上应尽可能地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避免税务法律风险导致股权交易的成本变大,甚至处于不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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